摘要

我国的企业合规制度在试点实践中出现了大量“双不起诉”的现象,这种结果不符合该制度“放过企业,严惩个人”的理念,引发了人们对于合规不起诉制度的质疑。造成“双不起诉”误区的原因主要在于我国企业责任与个人责任的认定较为模糊,对于合规不起诉制度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关系上的混淆。随着我国合规不起诉制度的逐渐发展,就需要正确区分企业责任与个人责任的关系,正确认定合规不起诉制度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区别,以此来维护合规不起诉制度的正当性。

  • 单位
    河北经贸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