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社会中间层是介于政府与市场主体之间的第三方,其特殊地位决定了它作为经济法主体的恰当性,决定了其既享有一般市场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同时承担相应义务,又拥有其他经济法主体所没有的职权和责任。社会中间层法律责任的立法不够完善,过度追求团体私利的现象大量存在,有演变成强大利益集团的倾向,必须明确社会中间层承担的经济法法律责任,追究其社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