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事诉讼程序的规范化使得民事程序性争议成为实体性争议之外需要解决的又一重要问题。根据我国当事人现有的诉讼程序价值观、法院所实施的程序运行节奏及程序性争议本身所具有的特点,民事诉讼程序争议可划分为重大型和瑕疵型、可消除影响型和不可消除影响型。本着维护程序的连贯性、诉讼成本和程序价值的平衡性原则,对不同类型的民事诉讼程序争议应分别在一审进行中和一审结束后加以解决。对程序法事实的查明不同于对实体法事实的证明责任分配,应使用"当事人顺向疏明+法院逆向严格证明"的独特认定模式。
-
单位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