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犯罪记录制度作为社会管理的一种工具,其所内含的责任连带与激励机制,以及对社会资源的分配和调节效能与社会信用体系相通,这是犯罪记录嵌入社会信用体系的客观基础。犯罪记录中的前科事实成为社会信用体系的评价要素,由此扩展了刑罚的附随后果。但在两者实际的制度勾连中,社会信用体系出现了严重的功能异化,表现在前科事实与信用惩戒后果的不当联结,以及信用评价对前科事实的过度惩罚等。它破坏了社会信用体系追求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罚的平衡,也会消解犯罪记录制度的积极功能。因此,应当明确犯罪记录介入社会信用体系的应有表达逻辑和基本功能,并且社会信用体系对犯罪记录的运用应当受到合法性、相关性、比例性等原则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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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