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最高法院在新近判决的Teleflex案中认为判断非显而易见性并没有一个确定的标准,严格适用"动机-教导-启示"的标准与专利法并不相符,"协同效应"标准以及"出人意料技术效果"标准是可适用的有益标准。美国最高法院在Teleflex案中以及先前在判断非显而易见性时所采取的立场表明,一个国家的专利判断标准必须与其国家的经济与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中国专利的非显而易见性的判断标准过低,将阻碍中国的经济发展与技术创新,需要对之作出必要的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