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裁判要旨】刑法修正案(十一)将自洗钱行为独立入罪,标志着我国洗钱罪的结构转型,现阶段洗钱罪已逐渐脱离影响司法正常活动的赃物犯罪,其法益应理解为金融管理秩序与上游犯罪的保护法益,进而区别于事后不可罚行为。自洗钱与非洗钱可通过是否使财物性质发生“化学反应”及结果上是否侵害金融安全法益来判断;上游犯罪行为人与他人在事前具有洗钱合谋,具体构成上游犯罪还是自洗钱的共犯,应以他人是否仅就洗钱进行合谋,及是否实质影响洗钱行为的计划制定来具体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