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报应论要求追诉低龄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应当以未成年人是否具有辨认控制能力为前提,为此宜引入"恶意补足年龄"规则将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解释为相对推定负刑事责任年龄。无论是消极的一般预防还是积极的一般预防,均不宜作为追诉低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直接依据,但如缺乏一般预防必要性,即便低龄未成年人具有辨认控制能力仍然不宜追诉。特殊预防论要求追诉低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应当考虑该未成年人是否适合在监狱服刑,追诉后未成年犯机构处遇模式需要革新以实现重返社会的目标。刑罚根据论要求遵循追诉最后性原则,按照专门学校、专门矫治教育、刑罚的分级分类评估原则确定是否需要追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