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相关司法实践中,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为:行为人专门为网络犯罪提供帮助的行为、行为人提供专门的网络工具用于网络犯罪实际为牟利的行为、行为人曾经接受过相关举报、刑罚后仍然为网络犯罪提供工具或者相关帮助的行为、行为人利用不合理手段进行准备,实际上是为进行帮助网络犯罪的行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中"明知"的构成观点分为狭义认识说、广义认识说、折中说和包含说,"明知"的构成要件为"知道"与"应知"。依据客观归责理论,建议在司法实践中实施的四种类型"应知"审查方法,用以规范此类犯罪活动罪中主观要件的司法审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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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苏州大学文正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