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江苏省建材行业协会团体标准(简称: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规定了团体标准的提案、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与发布、复审与修订等程序和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宣贯与实施等具体要求。第三条江苏省建材行业协会负责团体标准的制定、发布,协会秘书处(简称:秘书处)是团体标准制修订的协调管理机构,负责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的统筹管理。第四条秘书处负责组建"江苏省建材行业团体标准委员会"(简称:标委会),标委会在秘书处领导下负责团体标准的立项、起草、修订等审查及评价工作。标委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成员由协会、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主任、副主任必须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