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于一个关系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先要考虑是否存在竞争关系,但竞争关系的认定不应当采用狭义解释,应选择广义解释或是不以竞争关系作为不正当竞争的要件。其次,对于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不能以损害作为判断标准,而是从商业基本原则和商业道德两个角度进行考虑,原告的商业利益损害与被告行为的正当与否无关。同时,观众并不负有观看广告的义务,"免费+广告"商业利益也没有特殊的法益亟待保护,故这种商业模式不应当由法律进行保护,交由市场竞争决定更加公平创新。最后,浏览器公司并不具有故意引诱的意图,故也可构成技术中立条款。综上而言,不应当认定本案中的浏览器公司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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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