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自"印证证明模式"提出以来,即占据了极高的话语权重,但凡论及刑事司法证明模式,"印证"便是必须回应的理论焦点。但作为证明方法之经验总结的"印证",在与证明模式理论产生勾连之后,却带来一定程度的误解。将"原子主义"与"整体主义"作为理论框架,进而对我国刑事司法证明模式进行研判,或许更适合当下之中国语境。我国刑事司法证明模式应当定义为"以印证为中心的整体主义证明模式",或简称"亚整体主义证明模式","印证"是居于模式中心的主要特征,但并非模式本身。"亚整体主义"与"整体主义"的主要区别体现在"证据证明力之评价""认知偏差如何消解"及"整体建构中的交互理性"三方面。我国刑事司法证明模式的转型进路应当是从"亚整体主义"迈向真正意义上的"整体主义",体现从原子分析到整体认知的证明逻辑。

  • 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