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技术的不断发展,人工智能与司法实践活动相结合是必然趋势,将人工智能运用于刑事证据判断能够解决案多人少的司法困境,但是其在司法实践活动中必须遵循辅助性、有限性及可推翻性等原则。将人工智能运用于刑事证据判断应在有限的范围内发挥作用,在证据能力方面,人工智能不能对证据进行实质性的判断,但是其可以在形式方面进行筛选及取舍;在证明力方面,人工智能可以对证据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得出结论;在证明标准方面,人工智能难以在事实认定及证明标准上进行单独的判断,但是其可以通过对证据规格进行校验以确保证据链的完整性。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