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安派出所是市、县公安局依法设置的派出机构,其行政主体资格来自《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授权。基于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外延和行政授权的不同理解,实践中形成了一种对公安派出所行政处罚权的宽泛默认。当尝试厘定公安派出所的行政处罚权问题时不难发现,采用法律解释的方法实际上难以突破公安派出所在行政处罚中面临的法治困境。当前,应当从派出机构的性质定位出发,严格遵守治安管理处罚法定原则、调整对公安派出所的行政授权、科学规范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探索出符合公安执法实践的完善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