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实践中股权转让纠纷频出,"同案不同判"现象普遍,股权变动规则的不确定性难辞其咎。股东名册具有股东资格推定作用,但由于股东名册制度的不完善,实践中其形式推定效力被忽视。股东名册作为股权转让的生效要件缺少立法和制度的支持,而不确定的股权变动模式正是股权转让纠纷频发的一大原因。本文主张以股东名册作为股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合理分配买卖双方风险收益,为股权转让提供清晰明确的权利变动模式。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