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串通招投标行为寄生于招投标之中。各国普遍认为,串通招投标行为属于限制竞争的垄断协议,应在反垄断法框架下对该种行为进行规制。在串通招投标规制原则上各国呈现差异化,主要表现为美国和欧盟的“合理原则”“本身违法原则”与日本的“准当然违法原则”。在不同规制原则下,各国制定了符合本国国情的宽恕制度、立法体系和制裁制度。我国可借鉴域外反垄断法规制串通招投标行为的经验,为串通招投标行为反垄断协议认定、宽恕制度完善和法律责任体系构建进行适应性调整。

  • 单位
    武汉铁路职业技术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