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民法理论在构建人格权请求权或绝对权请求权基础理论问题时,发生了归责原理与要件体系之间的矛盾。该现象是由于德国传统民法理论人为地分割了权利救济体系,并且将救济手段的适用范围与权利性质问题联结起来,因而造成了对新型权益的保护应对僵化的问题。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国民法理论剥离了权利性质与救济手段之间的联系,但这种做法又造成了救济手段要件体系中权利性质枢纽的脱落,反而出现了毫无限制的利益衡量倾向。为解决上述问题,消弭我国绝对权请求权基础理论中的矛盾,我国民法理论应当在理解自身理论特点和实体法构造的前提下,以违法性为枢纽,以民事责任制度为实体法依托,建立一种统一的综合民事救济体系解释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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