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信息化的产业革命中,各类侵犯信息犯罪的对象日益转向法人信息,亟须从刑法层面研究如何实现对其有效保护。不同国家就法人信息存在立法分歧,德日等国家基于个人主义的立场,将个人信息限定于自然人信息,另有一些国家认为法人信息也属个人信息范畴。我国和德日在规范模式、立法渊源等方面存在差异,在法益体系上也采取了不同的立场,应自行探索法人信息的刑法保护模式。法人信息应当与法人信息权相区别,并基于信息性、识别性和法益关联性进行界定。在刑法规范建构过程中,应注重个人信息范围的延展、法人信息类型的法定化以及非法利用行为的入罪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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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