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民体育权利在立法上的准确定位和合理设置,是《体育法》的重点问题,应当准确理解和系统梳理公民体育权利在新《体育法》中的建构性和体系性意义。基于概念分析、规范解释以及体系研究等法律分析方法,深入阐释新《体育法》中公民体育权利立法的立法价值、表达逻辑和实现路径,推进《体育法》的有效实施,促进公民体育权利的实现。研究认为,新《体育法》公民体育权利的立法价值在于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理性,体现了体育权利的价值重心,体现了体育法治的价值目标;公民体育权利的表达逻辑体现为采取“提取公因式”的立法技术,在总则部分对公民的普遍体育权利和特定体育权利进行了原则性的法律确认,在其后各章节则具体规定了不同类型的体育权利及其主要内容,使公民体育权利表现为各个重要体育领域中不同主体所享有的不同表现形式内容和不同性质的权利,形成了公民体育权利的类型化谱系;关于公民体育权利实现路径的立法建构,则是基于公民体育权利在在体育法中的不同功能层次及其权利条款内容,全面设置了国家(尤其是国家行政机关)、社会(包括社会组织和个人)作为责任主体所负有的消极的不侵犯义务和积极的给付义务和保护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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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北京体育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