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进入信息时代后,证据在诉讼中更多以电子存证证据的形式表现,相关纠纷也日益新型化。理论上来说,电子存证证据真实性可从数据、载体和内容三方面解读,司法实践中的争议主要集中在技术之可靠、平台之合法和证明之充分上,法院也主要从这三方面进行真实性审查,但证明的充分性难以实现。在司法现状的基础上,通过类型化的分析方法,从覆盖电子数据全生命周期和部分生命周期两大种类适用类型化的真实性审查标准和规则,最后将法与技相融合,通过二元化的审查标准对电子存证证据的真实性进行司法认定,最终构建符合司法实践和理论要求的审查规则,以规范电子存证证据的司法运用,完善在线诉讼规则和互联网司法裁判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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