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使得对土地的利用范围从地表扩大到全方位模式。因土地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国情,我国对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存有三点争议:一是地下空间权的归属问题;二是地下空间权是否可以作为一项独立的物权;三是其与我国的"一物一权"主义是否存在冲突。文章分析了三点争议,认为,完善地下空间权的规定,在地下空间权的取得方式上,区分涉及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之间的取得方式;在取得范围方面,结合国际隧协总结的世界各国的地下空间范围进行界定;在登记模式中,实行托伦斯登记主义,采取严格的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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