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司资本充实是公司人格健全的关键,是公司能够长期生存的物质基础。在当前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就出资的履行享有期限利益,为平衡债权人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将发起人及股东责任范围延伸至债权人。在《第九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中,对非破产情形下的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进行了特别规定,但加速到期下的前手股东是否也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责任,现行法律未作明确规定。本文将基于前手责任的法理基础、责任类型,从前手股东的不同身份入手,对非破产情形下的前手股东承担责任规则进行分析,同时结合案例进行初步探讨,以期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的路径选择提供新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