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PPP与政府特许经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间不存在对等或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而是一种新型且独立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供给方式。PPP项目合同兼具行政性与契约性,其行政性体现在合同主体特定、合同目的公益、合同内容包含公务,并因此区别于民商事合同;契约性表现为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合同主体双向选择、合同缔结的竞争性以及当事人意思合致,并因此区别于传统行政行为与行政合同。PPP项目合同作为公法私法化的产物,兼具公私法律性质,应属行政私法合同,是一种独立的合同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