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程序基础理论和体系建构具有独立性和特殊性,尚存在一定的研究空白。家事非讼程序的程序定性既满足人身安全保护令高效率的制度追求,也能够包容案件本身的争讼性。当事人、程序代理人和法院是保护令案件的程序主体,检察机关是一种特殊的当事人。案件的证明对象仅包括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侵害行为的事实和面临家庭暴力现实风险的事实。证明责任作为一种要件事实真伪不明情况下的裁判规范,在奉行职权探知主义的保护令案件中应当谨慎启用。证明责任的分配和证明标准的制定不宜进行大幅调整,可以引入表见证明理论缓解证明困境。案件审理采独任制,形式审理在先,实质审理在后,允许申请人撤回申请。保护令裁定无既判力,但具有“一事不得再申请”的效力。保护令案件一审终审,不得上诉和申请再审,但可以通过复议进行救济。程序过程中,应当保障当事人最低限度的听审请求权。保护令的执行措施应当根据执行标的的类型进行细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