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我国法律确立自甘风险原则之前,该原则在体育运动人身损害纠纷司法实务中已被被告引用来抗辩原告的诉讼请求。但实践中存在适用活动范围过于庞杂,使自甘风险成了"口袋原则";适用主体过于宽泛,不利于未成年人保护;同案不同判时有发生;判决说理不充分;多规则混用,降低自甘风险原则独立价值等问题,需要及时对其适用进行司法释义性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