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传统刺破公司面纱制度在《公司法》第二十条给予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对于股东滥用法人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其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公司法并没有规定,股东的债权人主张公司为股东之债务承当连带责任的情形就是外部人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制度的内容。当前部分学者主张通过股权执行制度、诉前财产保全制度、债权人撤销权等制度来解决该问题。但是以上几项制度在司法实践中无法完全保障股东之债权人的利益,所以有必要建立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