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个国家是不是"法治国",关键取决于该国是否符合法治的评价标准。法治的评价标准因主体的不同而不同,因而具有主观性、阶级性特点。"良法善治"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要义。在确定我国"良法善治"评价要素时,一方面要考虑"良法""法治""善治"之间的内容交叠,借鉴"良法"与"善治"的评价标准作为"良法善治"评价要素的基础参数;另一方面又要考虑"良法""法治""善治"三个概念的独立意义及其之间的内涵差异,不能把"良法"与"善治"的评价标准进行简单叠加直接作为"良法善治"的评价要素。"良法善治"的具体评价要素不仅要契合"良法善治"的"以民为本"目标,而且"良法善治"各具体评价要素应当具有逻辑上的关联性和内容上的融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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