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历经8次审议,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终于得以面世.审议期间,几经波折,北大教授的一封信所引发的姓资姓社争论,为<物权法>的诞生上演了一段插曲,同时也为<物权法>增添了意识形态上可兹商榷的空间与余地.若暂且搁置意识形态上的针锋相对,脱离情感主宰的各为其主,以理性回归的方式,仅就物权法本身的制度框架加以审视,则可发现,尽管瑕不掩瑜,但是,<物权法>仍有其不尽善之处,缺少对物权法定之折衷与缓和便是一例,本文将以让与担保制度在<物权法>中的缺失为切入点,以经济分析之视角对物权法定作一刍议,以此为砖,惟望能起引玉之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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