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拍卖租赁房屋的,应当采“同价法”,承租人无需与最高出价者竞争,直接与出租人订立租赁房屋买卖合同。当房屋整体出卖时,租赁部分房屋的承租人既不能对自己租赁的那部分房屋行使优先购买权,也不能对房屋整体行使优先购买权。当数人按份共有的租赁房屋出卖时,少数派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和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发生竞合;基于经济效率的考虑,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