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不断发展,传统的洗钱行为方式也在不断变化,洗钱行为方式从银行等金融机构扩大到非金融机构又进一步扩展到虚拟的网络空间,无形中进一步加大了监管的难度。因此,在行政监管措施也未能更好的打击洗钱犯罪,为了打击犯罪,我们需要对洗钱罪做出改变,以更好的打击洗钱犯罪。为此,本文建议将原生罪本犯纳入到洗钱罪中,并进一步将洗钱罪的行为加入"获取""持有""使用"等行为。以期实现对洗钱犯罪的全面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