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增设了行为保全制度,极大地完善了我国诉讼保全体系。但该制度过于笼统、粗糙。有必要在编纂体例、具体内容、适用条件、审查程序以及救济机制等方面借鉴日本行为保全制度进一步细化。具体而言,应在诉前保全和诉中保全中均坚持当事人申请原则,完善适用行为保全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并通过保障被申请人参与权,赋予当事人复议权、提供担保撤销权等方式强化救济。在条件成熟后,还应当制定独立的民事保全法。

  • 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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