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治建设的成效需要一种反思性机制对之予以科学评判,地方法治指数评估机制的出台因应了量化法治的时代需求。地方法治指数评估应当以法治发展的客观性、普遍性和完成状态为基本理念,以民主性和科学性为价值指引,坚持主观和客观相结合、过程与结果相结合,根据法治体系五要素、依法治国“十六字方针”和国家重要与地方特色典型指标等原则来设计法治评估指标。从法治发展的目标看,法治评估应当保持一定的时代性和前瞻性,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指导下,以法治建设的人民性为根本追求,担负起对法治建设事业实施社会性考核和方向性引导的时代重任,在知识合法性方面作出自我确证,使法治建设成为可测可控的理性事业。

  • 单位
    上海政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