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唐令拾遗》及《唐令拾遗补》采用拆分式分条复原唐户令共48条,补充修订资料追加57条,复原新条文4条。其中,第15、16等条是关于"析口为户""分田宅财物"的规定。据《通典》《文献通考》等史料,其复原户令"析""分"规定的准确性存在问题。《唐令拾遗》"户令"第八乙条冠以"开元二十五年"令,没有可靠的"引据"资料支撑。《户令》"析"是唐律文"禁止别立户籍"原则的例外;"子孙继绝"是"析出为户"的条件,成年男子十八才可析出为户主,若是命继年十七以下男子以继母为户主亦可析出,"析"与"分"因标的不同而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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