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限制来源于可用竭自然资源的原材料的出口,保护资源,实现可持续发展,是我国改革开放四十年的经验总结。资源税具有"关税替代效应",可起到间接限制原材料出口的作用,且在WTO体制中具有正当性。在中国原材料案和稀土案相继败诉的背景下,我国与其"明知不可为而为之",继续诉诸出口关税等直接出口限制措施,不如另辟蹊径采取资源税等间接出口限制措施限制原材料出口。基于原材料出口限制视角,反思我国资源税制度,可以发现立法目的缺失、资源"租""税""费"基本理论认识不清以致三者关系混淆和实现方式不科学、子税目粗疏、税率过低等问题的存在,影响了资源税限制原材料出口作用的发挥。我们应融合民法上的所有权理论、公司法上的股权理论和国际经济法中的"次优出口税理论",以资源租、税、费的功能与实现方式等基本理论问题为切入点,从理念和规则两个层面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资源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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