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实践中,关于保荐代表人低价突击入股行为是否利用职务便利以及犯罪数额如何认定存在争议。证券公司的保荐业务既有劳务行为的性质,又有职务行为的性质。保荐代表人利用其中的职务行为因素,向拟上市公司索取或者接受经济利益的,属于"利用职务便利"。受贿犯罪数额是职务行为的对价,保荐代表人低价突击入股行为属于交易型受贿,应当以涉案股份上市前转让时的市场价格与保荐代表人支付对价的价差来认定受贿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