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红鞋底"案的再审胜诉具有里程碑之意义,为位置商标等新型商标的注册提供了可能。可是我国现行《商标法》对位置商标规定模糊,致使在商标注册审查与司法实践存在混淆。目下,许多学者从《商标法》第八条中构成要素的开放式列举探求位置商标法理基础,但囿于位置商标中"位置"的相对性使"位置"无法作为构成要素而单独成为商标。因此,应当赋予位置商标概念新解,将"位置"认定为显著辅助要素,并且澄清位置商标在我国的法理基础,适时通过合理途径修改法律,同时应当注意对位置商标的注册予以一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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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