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网络中立与平台中立是网络法的核心议题。网络中立要求位于物理层和逻辑层的网络服务提供商对流量传输持中立立场。网络中立可能具有支持用户权利、促进终端用户创新、构建公平竞争秩序的功能,但是,它也可能存在损害数据的有效传输、阻碍投资、抑制竞争等问题。虽然平台中立面临的问题和网络中立面临的问题类似,但是,平台的基础设施功能更弱,同时,平台涉及消费者保护问题。我国的网络架构监管与平台责任监管应当超越形式性的中立性责任要求,迈向更为实质性的治理型监管。在我国,网络中立原则的实行应当坚持网络服务商的国有性质和网络架构的公共性,监管机构应对网络服务商进行竞争法监管,并保障公民的基础数字服务权利。在遵守竞争秩序与保护消费者的前提下,平台应被允许进行优化性的非中立管理。在涉及公共职能时,监管机构应要求平台承担公共伦理责任,提供公共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