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是从废物产生到处置的全过程管理。美国通过《原子能法》《低放射性废物政策法》《核废物政策法》《能源政策法》和《能源重组法》等构成的法律制度体系,理顺了核废物安全管理体制,明确了能源部、环保局和核管会的核废物安全管理职能,使国家的义务和责任、国会和总统的权力职责以及企业的义务和责任等均落到了实处。美国的核废物安全管理立法经验及法律制度对我国具有重要的参考借鉴意义。我国应该制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单行法,完善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