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宋三司長官須與三部諸案判官密切合作,在充分搜集、分析各方情報、意見情況下,以牒帖出令及進奏取旨等方式處置政務。其中三部判官在政務研判中發揮核心作用,而其依據則爲三部吏人對相關帳簿案牘、法條詔敕的搜檢與分析。宋初三朝,三司長官、判官設置與組織架構屢經調整。宋廷的主要目的,是在三司行政負擔日重的情況下,優化其各機構職掌的落實方式,並理順其協作關係,從而兼顧政務處置的全面、高效與合理性。這一過程,直到咸平六年(1003)方告一段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