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来,我国政府数据开放的平台建设成果斐然,但对社会创新的激励作用未达预期。导致上述现象出现的原因之一是政府数据开放平台与用户的契约设计方面存在欠缺。基于契约理论与标准化理论,提出政府数据开放平台与用户的契约设计应满足三大原则,即缔约双方权责的完整确认,风险的双方共担与恰当配置,以及契约所涉及关键对象的标准化。基于对八个样本平台服务协议的文本分析,梳理了我国政府数据开放平台与用户协议中的权责分配情况,并归纳出各地契约设计的三个典型特征,即权责关系结构不完整,缔约双方的风险配置不恰当,以及公共数据资源产品质量标准的缺位。这三个特征会抑制用户对公共数据的利用意愿,削弱政府数据开放对社会创新的激励作用。因而,对政府数据开放平台的治理应在未来回应上述三大特征,实现对平台与用户契约关系的重新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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