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我国大力倡导海上丝绸之路的背景下,对于航次租船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并入提单后是否有效,国内相关法律并没有十分明确的规定,这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严重的混乱。尽管我国不像英美等海运大国一样拥有十分悠久的航运贸易历史,但我国具有后发优势,通过对英美等海运大国相关法律进行借鉴和扬弃,依然可以完善我国的相关立法。文章通过分析我国现行法律的不足并对英美等海运大国的实务经验与法律规定进行介绍来为我国相关立法提出建议,促进航运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