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司法》上有限责任的制度安排,将股东意识到的投资风险限制在其出资额范围内,隔断了债权人对股东债务的直接追索,有力地促进和激励了股东的出资,换来了资本的积聚和经济的发展,这实际上是在一定程度上牺牲了对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全面呵护,是以通过增加债权人的风险,减弱债权人的优势地位来相应降低投资人的风险。这种限定条件显然违背了双方平等的原则,在这一背景下探究如何通过立法完善进一步规范和约束公司行为,让债权人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成为法制建设进程中必须要探讨的问题。

  • 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