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西方针对中国的疫情歧视,严重挑战着理性健康的国际公共卫生秩序。为应对疫情歧视,在医学和治理之外,有必要引入第三条路径即基于权利的疫情歧视克服路径。从法理实质上看,疫情歧视兼具公私双重侵权属性,以自由价值损害平等价值,以霸权文化挑战多元文化。从构成要件上看,在行为上可以细分为歧视与煽动歧视两类;在模式上可从区别、排斥、限制与优待四个层面加以识别;在主体上可分解为国籍歧视与种族歧视两类;在义务上可分为违反尊重、保护与实现义务的歧视三类。疫情歧视不同于国际人权法上的人权克减,克减不当或过当构成疫情歧视。为克服现有法规范和法学术在人权克减界限问题上的严重不足,可以从性质、程度、限度和构成四个方面严格区分歧视与克减的界限。只要符合上述疫情歧视的构成要件,便可通过国际法律途径予以究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