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已经从试点、立法进而全面走向司法实践,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的改革甚至在理论上的讨论也没有完成。什么是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至今没有达成共识,分歧的焦点是对于"以审判为中心"之"审判"的含义存在"审判机关""审判职能""审判阶段""审判程序""审判活动""审判标准"等种种观点。笔者认同"审判活动"的观点,并认为这是审判之所以能够成为、也应该成为刑事诉讼制度中心的根本所在,应当以此为核心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的改革。在此过程,应当确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之间是"应然要求"与"实然需要"的关系,前者实质上包含了后者,后者必以前者为基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改革已进入全面实施,是时候继续推进并完成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了。
-
单位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