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有人格才能给予对物的权利,人格权本质上就是物权",这是学者讨论黑格尔法哲学时常会引用的一句话。出版《法哲学原理》的这段引文把人格权和物权做了等同,但同时也引向一个矛盾:人格既赋予物权以基础,人格权又落归于物权,这难道不是一个循环论证或者乞题?分析这矛盾所指向的法哲学实质,即人格及其占有物的辩证关系:物的精神化和精神的外化,将有助于我们认识市民社会运作的前提、结构及其伦理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