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 因城市建设需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我局决定收回东山区越秀北路22-52号、52号之一;中山三路马草下街13—27号、13号之、15号之一、21号之一之二、25号之一之二、27号之一、20-46号、24号之一、30号后座、32号之一、34号之一、36号后座、46号后座、48号、50号前座后座地段范围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上述地段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均须于2005年10月31日前拆迁完毕,以腾出土地作为公共设施复建房。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上述地段内的房屋及附属物,由广州市城市复建有限公司委托广州市道路扩建办公室拆迁。二、上述地段内的房屋及附属物的所有权人及使用人(以下简称被拆迁人),必须服...

  • 单位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