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由于价值的多元化,在法律领域必有价值的碰撞与冲突,但由于立法的滞后性、个案的迥异性等,使得法官在某些情况下不得不充当起立法者,在法律内在价值有所局限时强调法律规范之外的价值,进行价值判断。法官裁判的过程可以分为发现法和正当化两个过程,为了使其判决能被当事人或社会公众认同和接受,价值判断必须被藏于"黑箱"之中,装饰以正当的外表。因此,我们认为通过严密的逻辑推理和将价值具体化、细致化,可以使判决正当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