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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仲裁中有关时间的规定
作者:张国庆
来源:
农村经营管理
, 2010, (07): 38.
仲裁申请书
工作日
第三人
当事人
仲裁程序
仲裁委员会
仲裁机构
仲裁庭
摘要
<正>五个"二"1.当事人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2.仲裁委员会应当自仲裁庭组成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将仲裁庭组成情况通知当事人。
单位
农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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