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设立是为了保障生效裁判所确定的内容能够得以实现。然而实际适用中存在着一些问题,导致本罪无法发挥应有效用。理论上关于主体范围的界定、调解书是否属于本罪的犯罪对象、行为时间如何起算等争议长期存在;实务中总体适用比例低、“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模糊、裁判文书说理不充分等问题亟需解决。为此,可以通过细化“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司法解释、建立完善的追诉程序、提高裁判文书质量来提高本罪的适用,助力“执行难”的破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