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澳大利亚高等法院对宪法第51条第31项中的财产条款采用广义的解释方法,使得“财产”和“财产取得”获得广义的理解,因此财产和财产取得的范围极其广泛。联邦对财产的取得不限于对财物以及与财物有关利益的取得,还延伸到对企业主要领导成员的任免、诉讼产等方面。对于“公正的条件”的解释也逐步提高了标准,加大了对当事人的补偿。澳大利亚高等法院的这些解释,有力地保障了公民的财产权。澳大利亚的做法至少可以给我国提供三方面的借鉴意义。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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