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个人求助平台在实践中引发了许多法律问题,学术界和实务界的主流观点认为以《慈善法》为核心的现行慈善法律制度无法提供规制的规范依据,其主要理由在于个人求助平台与慈善法律制度所规制的公开募捐信息平台在主体和活动上存在明显的差异。细致分析公开募捐信息平台的相关规定可以发现,在引导个人求助平台经主体上的“分离”和活动上的“统一”之后,就能够使其符合被“指定”为公开募捐信息平台在主体和活动上所需满足之要求,进而就可以依据《慈善法》对其进行规制。在此基础之上,如若《慈善法》在修改中能够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那么就将有助于实现对个人求助平台的有效规制。